临沂大学学院党委会议事制度

发布者:毛子成发布时间:2019-09-12浏览次数:1351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充分发挥学院党委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,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,规范学院党委会议事程序,确保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及山东省委组织部、省委教育工委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(系)党组织建设的意见(试行)》等文件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 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决策机构。不能用党政联席会替代党委会。

第三条  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原则

(一)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,旗帜鲜明讲政治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,坚决在政治立场、政治方向、政治原则、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

(二)坚持民主集中制,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,作出决定。凡属应当由学院党委会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,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。

(三)坚持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,坚持依法依规决策,牢固树立法治思维,自觉遵守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等党内法规,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,确保决策于法有据、合法合规,不断提高依法依纪治院水平。

第二章  议事决策范围

第四条  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

(一)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,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。

(二)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,意识形态、精神文明建设、综合治理、安全稳定、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,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,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。

(三)讨论审议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涉及办学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(教职工考核奖惩、绩效分配、岗位竞聘、奖助学金评定、教师进修培训、人员调整、外聘教师代课等)的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。未经党委会研究审议,不得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。

(四)按照党管干部原则,坚持政治标准,根据干部管理权限,研究决定系部或教研室、研究机构、科研中心等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整;研究决定学院权限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人选的建议、干部教育管理、人才队伍建设、辅导员队伍建设、班主任配备等重要事项。

(五)坚持党管人才原则,突出政治标准,严格把好人才培养、交流引进关,认真执行教师资格、准入制度和档案审核制度,严格实行思想政治、师德师风“一票否决权”。对单位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和重要人才的引进、调动作出意见。

(六)对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涉及的政治立场、政治原则、政治方向进行把关;讨论研究课程建设、自选教材、重要学术活动并作出意见,认真执行“一会一报”“一事一报”制度,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,切实把好政治关。

(七)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要求的各项重要举措,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“一岗双责”的落实。

(八)审定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规划、党委年度(学期)工作计划和总结,审定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。

(九)研究决定学院党员发展、教育、管理及分党校相关事项;研究决定党建课题的申报、立项推荐和党内奖惩,按规定向学校推荐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等事项;研究决定学院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原则并通报使用情况,研究决定学院党务公开工作。

(十)研究决定加强学院基层党支部的设置方案,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;按照“双带头人”标准,选优配强教师党支部书记。审定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和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有关事项。

(十一)研究决定加强学院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、妇委会、统一战线及教代会(工代会)等工作的重要措施。

(十二)研究其他应由学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三章  议事决策程序

第五条  会前调研和酝酿

(一)提出议题。根据学校工作计划部署和学院工作推进需要,议题由学院党委委员提出,办公室负责汇总,由党委书记审定;党委书记不在时,由其委托的主持人审定。会前一般应与院长沟通,充分听取意见。

(二)调研论证。议题审定后,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,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和有关专家意见建议,必要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估。

(三)拟定方案。根据调研论证情况,拟定具体建议方案,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。

(四)会前酝酿。对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方案,经书记审定同意,与有关班子成员个别酝酿、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,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。其中,涉及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的议题,要充分听取院长的意见。要重视发挥民主党派人士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等作用,需要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。

凡未经充分研究并提出成熟意见的,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。

(五)会议通知。议题确定后,提交议题的党委委员原则上须提前2天将议题审批表和有关材料报办公室汇总审核后,送参会院领导审阅;没有会议材料或会议材料没有按规定时间提报的,原则上不得列入会议议题。党委委员要认真审阅会议材料,做好充分发表意见准备。

每次议题应适量安排,重要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,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。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,对确有必要提交研究的临时性议题,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。

第六条  会中讨论与表决

(一)院级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成员到会方可召开,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,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。

(二)党委会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,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进行汇报,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,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。

会议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度。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意见,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,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,提请会议表决。

(三)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,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,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。

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。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,应当逐项表决。

(四)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,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个别酝酿、交换意见,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党委会讨论;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。

第七条  会后实施与督办

(一)组织实施。党委会决定的事项,党委成员要根据工作内容,分工负责落实,明确办理时限,落实情况要向党委书记汇报。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,要加强指导、协调和督办。有关责任领导要细化责任分工,明确目标要求,抓好贯彻落实。

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及决定,也可由办公室主任送阅会议纪要。

(二)督办检查。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党委会研究事项的督办,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党委书记或有关党委委员。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以外,决策执行落实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开,接受师生监督。

(三)调整完善。在遇到新情况、新问题,不适宜或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,应提交党委会复议,视情况做出调整,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后再作决定。

紧急情况临时调整原决议,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党委委员意见后进行调整,并在下次党委会上通报。

第四章  会议组织与会议纪律

第八条  会议组织

(一)学院党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,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。

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,特殊情况下,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,可以由委托的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。

(二)根据会议需要和党内监督要求,可邀请非党员行政领导、工会主席、党支部书记、系部(教研室)主任等其他有关人员列席。列席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,但无表决权。

(三)党委会议事时,决策过程中的具体情况,党委委员的发言内容、表决意见等,须由专人负责如实记录。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,存档备查。

根据会议内容,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。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、全面,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,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。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,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,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,应及时公开,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。

第九条  会议纪律

(一)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,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,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

(二)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讨论决定的事项,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,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;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,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,书记或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按照各自分工临机处置,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。

(三)党委会研究学院有关干部问题时,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干部的任免、推荐、提名和奖惩事项,不临时动议研究干部问题。党委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,如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其近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,有关党委委员应予回避。

(四)党委会作出的决定,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改变。个人如有不同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,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,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。在学校党委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,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会已作出的决定。

(五)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,必须严守秘密,不得泄露。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,不得在会外传播。只传达形成决定的意见,不得传播讨论问题时的发言情况和不同意见。

(六)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,不得无故迟到或中途离席。除特殊情况外,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情,不接电话、不会客,集中精力和时间研究工作,提高议事效率。

(七)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委会作出的重大决定,或者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等规定处理。

第五章  附则

第十条  校区参照本制度执行。

第十一条  本制度由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  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